名雕股份: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2017-08-19
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6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
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由于上
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
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
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按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
计政策变更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
会[2017]15 号)的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
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
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公司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该变更对公司的
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收到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核发的罗湖区重点纳税企业管
理团队专项资金 400,000.00 元,于 2017 年 3 月收到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核发的
“罗湖区区长质量奖”专项资金 1,000,000.00 元,均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因此仍
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进行调整。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
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
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
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
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