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雕股份:《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17年8月)2017-08-19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情况对照表(2017 年 8 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切实维护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并结合公司已完成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变更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实际情况,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笋岗仓 831、830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 8 号 HALO
1
号陆层 615、616 房,邮编 518000。 广场(笋岗 3 号仓库整栋)3 层 15-16 室,邮编 518000。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67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334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6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3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3
为:人民币普通股 6,667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0)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13,334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0)股。
除上述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修改。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