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雕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09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对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本次聘任的高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
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刘灿星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
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蓝继晓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林金成先生、彭旭
文先生、刘灿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黄立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刘
灿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前述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全 奋
章顺文
刘力平
2017 年 11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