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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雕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3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利润分配与公司发展成长相匹配,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7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 2017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7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提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
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
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

       三、关于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行业从
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各项审计和
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
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
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
事项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
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 2017 年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优化募集资金是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出发,综合考虑原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优化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事项,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
求的情况下,运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由商业银行发行并
提供保本承诺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
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
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 40,000
万元人民币购买理财产品,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等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
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刘力平、全奋、章顺文
                                                         2018 年 0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