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雕股份: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2018-04-23
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8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56,410,358.35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5,641,035.84 元,加上年
初未分配利润 155,211,357.14 元,减去 2017 年派发现金股利 16,646,917.55 元,
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89,333,762.10 元。
鉴于公司盈利状况良好,为实现公司持续分红的预期,满足公司股东分红的
期望并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公司拟定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如下:
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 13,334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1.20 元(含税)现金股利,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600.08 万元。
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分配。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
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
应调整。
以上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与公司发展成长相匹配,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
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监事会同意本次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利润分配与公司发展成长相匹配,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提交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0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