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1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4日(星期一)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4日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龙光世纪大厦A栋2楼公司6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蓝继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89,6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7.1969%。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89,600,3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96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2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2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60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60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60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4、《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60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5、《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60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6、《2017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60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7、《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60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60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9、《关于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60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60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本提案获得通过。 11、《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60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本提案获得通过。 12、《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60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13、《关于制定<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60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14、《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60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章顺文先生、刘力平先生及全奋先生作了 2017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8年4月23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问律师、胡燕华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