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1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上午9:15至2020年 11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龙光世纪大厦A栋2楼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蓝继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89,7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7.3091%。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89,750,0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9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2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2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7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7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7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4、《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4.01《选举蓝继晓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7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蓝继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选举林金成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7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林金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选举彭旭文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7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彭旭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选举蔡强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7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蔡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选举罗伟豪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7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罗伟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选举徐沛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7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徐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6.01《选举叶荣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7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叶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02《选举陈剑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9,75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陈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樊凯律师、贺莉莉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