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雕股份: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04 月 28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
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美家世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家世邦”)的
少数股东深圳市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集团”),拟将其持有
美家世邦 25%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价格 3,970.00 万元
人民币。根据《公司法》、美家世邦章程的规定,公司对上述股权转让享有在同
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基于合规和经营发展的考虑,公司拟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董事长蓝继晓先生持有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 34%的股份并担任执
行董事,副董事长林金成先生持有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 33%的股份并担任监
事,董事彭旭文先生持有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 33%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2 条和 6.3.3 条的有关规定,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构成关联交易并构成与关联方
共同投资。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蓝继晓先生、林
金成先生、彭旭文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
利害关系的关联人蓝继晓先生、林金成先生、彭旭文先生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
案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的关联方为: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该关联方拟办理工商
登记手续的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朗山路 13 号紫光研发楼第三栋八层 C801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继晓
注册资本:4,000 万元
股权结构:蓝继晓占 34%、林金成占 33%、彭旭文占 33%
经营范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
服务、国内贸易。
以上信息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信息为准。
2、财务数据:
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亦未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
控制人为蓝继晓先生。
3、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董事长蓝继晓先生持有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的 34%股份并担任执
行董事,副董事长林金成先生持有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 33%的股份并担任监
事,董事彭旭文先生持有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 33%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2 条和 6.3.3 条的有关规定,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除以上情形外,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上
市公司前十名其他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
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4、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亦未开展经营活动,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其他途径查询,深圳市誉居
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美家世邦 25%的股权。
公司名称:深圳市美家世邦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61835X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二区一号仓库 1-6 层(8-16)轴
法定代表人:赵秋耿
成立日期:2012-04-28
注册资本:3,561.18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建筑装饰材料、家居装饰品的零售和批发;市场营销策划;国内
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
息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务和其它限制项目);物业租赁;提供仓储
服务;商业运营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家具销售;家
用电器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75.00% 75.00%
深圳市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5.00% --
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 -- 25%
合计 100.00% 100.00%
3、交易标的的主要资产及财务指标
美家世邦系由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8 日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600.00 万人民币,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00%。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材料、家居装
饰品的零售和批发;市场营销策划;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务
和其它限制项目);物业租赁;提供仓储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
2017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美家世邦以增
资扩股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中南集团。本次增资扩股后,美家世邦实收资本将
变更为 800 万元,公司和中南集团的投资比例分别为 75%和 25%。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优化调整后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深圳旗舰店”将通过美家世邦实施,公司和中南集团按出资
比例同比增资,美家世邦增加注册资本至 3,561.18 万元,公司和中南集团的投资
比例分别为 75%和 25%。(截止目前,均已实缴)
美家世邦主营业务为公司客户提供住宅装饰过程中的装饰主材、软装配饰以
及综合配套服务,是公司“设计、施工、主材、辅材、软装、售后一体化完整服
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深圳市美家世邦建材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美家世邦的主要财务
指标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2 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 267,930,819.38
净资产 82,305,333.57
营业收入 192,846,687.33
净利润 19,764,429.34
4、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美家世邦 100%
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
购事宜所涉及的深圳市美家世邦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鹏
信资评报字[2023]第 S110 号)(以下简称“《美家世邦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
报告》”),本次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美家世邦于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19,005.75 万元。美家世邦 25.00%股权对应的
市场价值为 4,751.44 万元。
截至目前,美家世邦股权结构清晰,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抵押或者
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
等司法措施。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其他途径查询,美家世邦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中南集团与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自愿原则,同意以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
《美家世邦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美家世邦 25.00%股权转让价格的
参考依据。以美家世邦股权市场评估值为参考,100%股权定价 19,005.75 万元,
较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8,230.53 万元增值 130.92%,评估增值的主
要原因为考虑公司管理水平、品牌优势、客户资源、融资渠道、人力资源等会计
报表以外其他不可确指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
中南集团与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同意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
对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美家世邦未分配利润中的 2,920.00 万元进行利润分配,
其中公司获得利润分配 2,190 万元,中南集团获得利润分配 730 万元。双方同意:
参考美家世邦 25.00%股权对应的评估值确定交易价值为 4,700.00 万元,减去中
南集团获得利润分配 730.00 万元,美家世邦 25%的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3,970.00 万元。
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南集团与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
乙方:深圳市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市美家世邦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各方”)
1、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1 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以丙方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深
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的评估价值作为参考定价,共同
协商确定美家世邦 25.00%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 3,970.00 万元。
1.2 甲方将按照如下步骤支付转让价款:(1)第一期价款:甲方于本协议生
效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将转让价款总额的 40%、即人民币 1,588.00 万元(大
写壹仟伍佰捌拾捌万圆整)支付予乙方;(2)第二期价款:甲方于标的股权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将转让价款总额的 60%、即人民币
2,382.00 万元(大写贰仟叁佰捌拾贰万圆整)支付予乙方。
2、标的股权的转让、新股东的登记及过渡期安排
各方确认:协助丙方于名雕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工商行政部门办
理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登记核准手续。丙方完成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登记工商核
准手续之日为交割日。交割日后,乙方不再因持有标的股权而行使任何股东权利
或履行任何股东义务。
乙方知悉及确认:自基准日至交割日(以下简称“过渡期”)期间,丙方新
发生的经营成果、其他一切收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
利润等,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由甲方及名雕股份按照交割日后各自持股比例享
有,乙方无权享有及主张任何权利。至过渡期届满,乙方已经完整行使了其以丙
方股东身份享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复制丙方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
了解丙方的经营或财务事项及提出异议或主张任何权利;主张及获取利润分配在
内的资产收益;参与丙方重大决策及选择丙方管理者等,但就本协议第 2.3 条约
定的丙方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行使股东表决权及分红权、就标的股权转让事
项行使股东表决权或为完成标的股权转让应行使的收取转让价款之权利除外。
3、陈述声明、保证与承诺
3.1 甲方、乙方、丙方分别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依据下列陈
述、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3.1.1 甲方、乙方、丙方均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1.2 经主管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标的股权为乙方合法有效
所有,乙方有完全的、有效的权利支配及处分;该等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权或其
它担保权,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形;不存在涉及标的股权的争议、
诉讼或仲裁事项,未被法院等司法机关或政府机构办理司法或行政查封、冻结、
被拍卖、变卖或其他强制过户措施,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不存在其他导致
标的股权不能转让及过户的障碍;乙方所认缴出资均已实缴到位,不存在虚假出
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情况。
3.1.3 交割日前,乙方应对标的股权尽善良管理义务,保持持续持有标的股
权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
3.1.4 交割日前,丙方不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大额支出、潜在负债或对外担
保,针对丙方或其股东的诉讼,导致丙方及股东承担或有责任的情况;
3.1.5 乙方不应从事任何对各方履行本协议及标的股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其他行为。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出现对本次标的股权转让存在不利影响或实质障碍
的情况,或发生对丙方存续或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不利变化的事件,乙方应
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并应尽最大努力消除该等情况或事件对本协议履行或
丙方产生的影响;
3.1.6 乙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前,乙方未因丙方股东身份与丙方及/或名雕股
份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争议;且在乙方持股丙方期间,乙方合法权
益未受到损害,乙方作为丙方股东依法履行股东义务、承担股东责任,不存在违
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各
方签署的在先协议之情形。乙方同时承诺,除非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
让价款或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进行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本协议签订后乙
方不会以任何方式及任何理由向甲方、丙方及名雕股份(含其各自本协议下权利
义务受让及继受主体)主张任何权利。
3.1.7 乙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参与丙方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干预
丙方经营管理;乙方将按照与甲方、名雕股份及丙方协商结果,无条件配合丙方
办理丙方经营管理团队调整、员工安置等事项,保证不会因乙方违反或未履行本
协议任何约定而对丙方经营或资产造成任何影响。同时,乙方承诺不因签订及履
行本协议作出任何有损甲方、丙方及名雕股份名誉、资产或利益之任何行为。
3.1.8 甲方保证以其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不存在名雕股份或其并表子公司向甲方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形;
3.2 甲方、乙方、丙方相互向对方陈述并保证,除非已经书面明确披露的事
项以外,本协议的陈述和保证在任何方面均为真实、准确及完整;已经披露的事
项,其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真实、准确及完整地披露了与之有关的一
切事项。
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面:直接影响本协议所指投资的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
直接影响本协议所指投资的国内骚乱;直接影响本协议所指投资的水灾、飓风、
地震、爆炸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情形;各方一致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协议
所指投资的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
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偿措施,以减
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5、费用和税务
各方应按照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缴纳因本次股权转让、实施本协
议 2.3 条约定的丙方权益分配方案及相关主管行政部门的登记或备案手续而产生
的税项和收费。
6、协议的终止
在交割日前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出现了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
次甲方受让丙方标的股权事实上不可行,则任一方有权在通知其他方后终止本协
议。
7、保密和信息披露
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
保密。
8、违约责任
8.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任何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在本协议中所作
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适当、及时地履行,
或未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其承诺的事项,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任何一
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亦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
8.2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的,甲方
就逾期部分按照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部
门、银行等非甲方过错导致甲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的,甲方的
付款期限相应顺延,甲方在上述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3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丙方或其关联方遭受损失(甲方、丙
方或其关联方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资产减损或/及负债增加等)的,乙方对丙方
及甲方承担全额补偿责任。
8.4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如期完成股权转让,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甲
方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 1.1 条约定的股权转让款的 20%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8.5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有关保密和信息披露的约定,导致甲方、丙方
或丙方其他股东名誉、资产或利益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或丙方要求停止
违约行为,同时应向受损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圆
整)。
8.6 本协议所述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上
述差额部分。
8.7 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
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和责任。
9、协议的生效、解除
9.1 本协议自各方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共同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
起成立,待本协议约定的下述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名雕股份书面通知乙方及丙
方:名雕股份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就标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审议通过甲方购买标的股权之关联交易的相关议
案并完成公告,确认名雕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及同意甲方购买标的股权。
9.4 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限期一次性返还甲
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除此以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1.1 条约
定的股权转让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且违反行为超过 10 日未得到补救的;
(2) 乙方出现了任何使本协议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
实或情况,或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乙
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标的股权所有权证明文件、乙方审计报告等资料或
文件)存在伪造、变造等不真实情况。
9.5 仅在因甲方过错(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在先过错情形除外)导致甲方逾
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超过 30 日的,且经乙方催告后仍不能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乙方才有权解除本协议。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仅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持股公司,未来不会与上市公
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除蓝继晓先生担任执行董事、林金成先生担任监事外,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担任任何职务。同时,蓝继晓先生承诺:
本次成立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中南集团持有的美家世邦 25%的股权,综
合考虑了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战略、美家世邦的经营稳定性以及上市公司治
理合规性等多重因素,符合上市公司稳健经营的需要。本次交易尊重市场规则,
各方公平、自愿协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深圳市誉居
科技有限公司未来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标准,保持人员、资产、财务、
业务的独立运行,确保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的独立性的要求,且未来不与上
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本次交易仅限于美家世邦股权结构的变动,不会对美家世邦及公司的生产经
营活动产生影响。交易资金为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自有资金,上市公
司未向其股东提供资助、担保等财务资助行为。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变动计划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
关联交易,不会因本次交易与公司的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影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
上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缺乏独立性。
本次交易不涉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转移。截止公告披露日,美家世邦与公司
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亦不会新增关联担保情
形。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主体之一的中南集团,主营业务是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运营。
在房地产政策调控的影响下,主动进行战略收缩,本次出售美家世邦 25%的股权
是其积极处置资产、盘活资金以便控制债权债务规模的重大决定。因此以美家世
邦股权市场评估值为参考,100%股权定价 19,005.75 万元,较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8,230.53 万元增值 130.92%。参考二级市场上市公司收购少数
股东权益的估值标准,公司综合考虑,决定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放弃优先购买
权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对公司无不利影响。
2、美家世邦为公司客户提供住宅装饰过程中的装饰主材、软装配饰以及综
合配套服务,是公司“设计、施工、主材、辅材、软装、售后一体化完整服务”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家世邦作为公司重要子公司,其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对公
司非常重要,本着支持美家世邦经营的角度,关联人蓝继晓先生、林金成先生、
彭旭文先生成立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中南集团持有的美家世邦 25%的
股权,确保其经营稳定性,符合公司稳健经营的需要。
3、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不会导致公司对美家世邦的持股份额及比例发生
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2 年度,公司与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关联交
易。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披露日,公司与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综合考虑了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战略、美家世邦的
经营稳定性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合规性等多重因素,符合公司稳健经营的需要。本
次股权转让的双方尊重市场规则,公平、自愿协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综合考虑了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战略、美家世邦的
经营稳定性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合规性等多重因素,符合公司稳健经营的需要。本
次股权转让的双方尊重市场规则,公平、自愿协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关联人蓝继晓先生、林金成先生、彭旭文先生对
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提交公司 2022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0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
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放弃美家世邦
2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意少数股东深圳市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
25%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誉居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价格 3,970.00 万元人民币;同
意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十一、监事会意见
2023 年 0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
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放弃优先
购买权不会影响公司在美家世邦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5、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6、关联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报表;
7、美家世邦审计报告;
8、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