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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斯贝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7年4月)2017-04-20  

						     证券代码:002848                               证券简称:高斯贝尔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本公司股票买卖行为的,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被附加或设定转让价格、
业绩考核条件、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