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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斯贝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4月)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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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及其他有关的证券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
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经深交所
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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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除特别说明外,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公
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
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
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
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
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
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节 信息的披露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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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 董事会决议公告;
     2. 监事会决议公告;
     3.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4. 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5. 关联交易公告;
     6. 重大事件公告;
     7. 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8. 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
    (六)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1.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
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2.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
时,或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做出特别承诺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的披露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
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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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
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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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
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十九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六节 临时公告的披露要求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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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额外收益;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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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
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七节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机构为公司证券部。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以董事会或监事会
的名义向外发布。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 证券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核
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负责将有关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3.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决议草案由证券部起草,董事
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2. 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议;
     3.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的编制、
审议、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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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证券部负责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2.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签字;
     3.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批签字;
     4.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
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公布;
     5.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四)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
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2.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草拟深交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深交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时,证券部应派人列席会议并完整的准确地记录会议情况,同时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
    (四)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深
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五)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内部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
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
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七)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深交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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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负责保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记录和文件、信息披
露文件、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
    (九)在公司董事会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决议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或提出异议;
    (十)保持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联络,在公司需要在有关的报纸披露财务或其
他信息时,提前做出安排;
    (十一)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十二)负责收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十三)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告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关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九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
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
完整性。
    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
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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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
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二)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
会;
    (四)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
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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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进行定期
报告及其他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时具有配合义务,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报
告及其他披露信息中财务数据的核对等,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
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门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湖
南监管局和深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深交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深交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节 各部门和分、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若信息报告负责人
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二节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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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时,应当征询董事长意见。若
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均
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伦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
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所分析报
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十三节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部承办,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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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
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 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
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等单
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作
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十四节 责任与处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
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以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漏
公司机密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赚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节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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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
度的规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
规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办法》
和/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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