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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斯贝尔: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002848           证券简称:高斯贝尔       公告编号:2019-023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的决定>》及公司业务的发展需要,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数字电视机顶盒、室外单元、卫星 围:数字电视机顶盒、室外单元、卫星
电视接收天线和接收机、数字电视前端 电视接收天线和接收机、数字电视前端
设备、数字电视软件产品、有线电视网 设备、数字电视软件产品、有线电视网
络设备、电视发射机、收银机、多路微 络设备、电视发射机、收银机、多路微
波分配系统设备、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设 波分配系统设备、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设
备、数字化用户信息网络终端产品、网 备、数字化用户信息网络终端产品、网
络系统集成、卫星通信终端产品、微波 络系统集成、卫星通信终端产品、微波
有源和无源器件、电子元器件、网络宽 有源和无源器件、电子元器件、网络宽
带接收终端、网络宽带接入设备、微波 带接收终端、网络宽带接入设备、微波
陶瓷器件、覆铜板及通讯器材、卫星通 陶瓷器件、覆铜板及通讯器材、卫星通
讯设备及产品配件、线材的生产和销 讯设备及产品配件、线材的生产和销
售;软件开发、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 售;软件开发、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楼宇对讲、门禁系统、监控系统、 务;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及施工;楼宇
无线数字监控设备、无线音视频传输设 对讲、门禁系统、监控系统、无线数字
备、智能监控设备、通信设备、多媒体 监控设备、无线音视频传输设备、智能
电子终端设备、网络摄像机、防盗报警、 监控设备、通信设备、多媒体电子终端
停车管理、消防系统、公共安全防范系 设备、网络摄像机、防盗报警、停车管
统设计、安装、维护和运营;通讯工程、 理、消防系统、公共安全防范系统设计、
综合布线、机房工程及弱电工程系统设 安装、维护和运营;通讯工程、综合布
计、施工;通信设备安装、调试和维护; 线、机房工程及弱电工程系统设计、施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文化传媒、公共广 工;通信设备安装、调试和维护,通信
播的系统设计、施工与服务;信息产业 设备、线路工程施工与服务;通信及通
投资,项目投资管理(投资科技型项 信相关设备、器材的代购、代销;通信
目);货物及技术进口业务。(依法须 科研、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国家允许开放经营的电信业务;承包境
开展经营活动)                      外电信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增值
                                    电信业务经营、文化传媒、公共广播的
                                    系统设计、施工与服务;信息产业投资,
                                    项目投资管理(投资科技型项目);货
                                    物及技术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会议决议。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会议 地点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
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道高斯贝尔产业园。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总经理)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的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员。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修订。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后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工商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