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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斯贝尔: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01  

                        证券代码:002848            证券简称:高斯贝尔        公告编号:2021-058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6 月 30 日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高斯贝尔产业园综合楼 2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邵红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71,455,52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2.74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3,86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2.22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7,594,4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2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029,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80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387,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22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641,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80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
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提案:
    1、关于新增公司 2021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455,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2、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
况:
    同意 22,982,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龙斌      汪天骄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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