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格米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9年4月)2019-04-17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19 年 4 月)
原条款 新条款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
(十)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修改公司章程; 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二) 审议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
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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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产 15%的事项; 公司股份;
(十四) 审议批准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计发生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他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上的关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外);
使。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分拆上市方案;
(十七) 对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作出
决议;
(十八) 审议批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
风险或从事其他类似性质的投资超过人
民币 500 万元;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权的 90%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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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案;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案;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七)公司章程的修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八)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九)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 其他事项。
项;
(十)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所涉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发生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分拆上市方案;
(十四)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
(十五)审议批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
风险或从事其他类似性质的投资超过人
民币 500 万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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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创立大会审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表决通过且《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施 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修改需
行。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议方式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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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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