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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格米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9-08-15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限售上
                        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米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对麦格米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
限售上市流通事宜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审核,发表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麦格
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3、2017 年 6 月 2 日至 2017 年 6 月 11 日,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
况进行了说明,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披露《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4、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意见。

    6、2018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律师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
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
相关手续。律师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满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

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第二个限售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股权
登记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上市
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19 年

9 月 14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麦格米特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2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8 年度未扣除激励
                                                              成 本 前 的 净 利 润 为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22,644.13 万 元 , 相 比
        (1)相比 2014~2016 年平均值,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2014~2016     年 平 均 值
  3
        低于 105%;                                           6,798.10    万 元 增 长 了
        (2)以上“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       233.09%。
                                                              综上所述,公司达到了业绩
                                                              指标考核条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2018 年度,108 名激励对象
  4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每个考核年度      绩效考核均达标,满足解除
         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考评结果(分数)划分为:    限售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均
         分数≥95、95>分数≥85、85>分数≥75、75>分数≥    按照 100%的比例解除限售
         60、分数<60。考评结果为分数≥75,按照 100%比例解   当期 可解 除限 售 的限 制性
         除限售、考评结果为 75>分数≥60,按照 70%比例解除   股票。
         限售、考核结果为分数<60,不得申请解除限售,当期
         全部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
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二个
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
售数量占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30%。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8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89.054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40%。具体如下:

                                                                        剩余未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
  姓名             职务                                                 售的限制性股
                               股票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         630.18             189.054              252.072
励的其他核心人员(108 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的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 2018 年
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在 2018 年度的考评结果,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108 名激励对象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108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的
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 108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
公司为 10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189.054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

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已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相关激励
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事项已经麦格米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律师亦出具了合规性法律意见。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麦格米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宜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坚             朱文瑾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9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