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格米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1-07
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 公告编号:2020-007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80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面值总额 65,5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共计 655 万张,
期限 6 年。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0]0006 号),本次募
集资金总额 655,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4,000,000.00 元后,实际到
账募集资金净额为 651,0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存入
公 司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宝 安 支 行 专 项账 户 中 , 银 行 账 号 为
611566866。另减除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信息
披露费及路演推介宣传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552,358.00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8,447,642.00 元。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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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专户余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 对应募投项目名称
号 (万元)
深圳麦格米 中国银行股份有
1 特电气股份 限公司前海蛇口 752373165016 15,100.1642 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 分行
深圳麦格米 中国银行股份有
2 特电气股份 限公司前海蛇口 762773155199 10,000.00 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分行
深圳麦格米 上海浦东发展银
3 特电气股份 行股份有限公司 79200078801400001059 8,028.82 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深圳横岗支行
深圳麦格米 中国光大银行股 收购浙江怡和卫浴
4 特电气股份 份有限公司深圳 39110188000126013 10,544.80 有限公司 14%股权
有限公司 龙岗分行 项目
湖南麦格米 宁波银行股份有
麦格米特智能产业
5 特电气技术 限公司深圳财富 73110122000152382 13,170.98
中心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港支行
湖南麦格米 中国民生银行股
麦格米特智能产业
6 特电气技术 份有限公司深圳 622866008 8,000.00
中心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宝安支行
上述项目中麦格米特智能产业中心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麦格米
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实施,其他项目由公司实施。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
银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胜军、朱文瑾或其他工作人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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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华林证券有权根
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华林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应当将盖有华林证券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
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8 日前)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以邮寄的方式
抄送华林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
传真等方式通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凭证及说明。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华林证
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及时与相关方
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华林证券发现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华林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
若在华林证券提醒后而公司未作纠正的,华林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本协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所在地(深圳)的人民法
院诉讼解决。
11、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林证券
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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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公司、华林证券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湖南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华林证券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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