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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格米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8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0年4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
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本制
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
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 《公司章程》 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
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
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
日内;
   (六) 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登深圳分
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五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
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次
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
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直接
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
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50%。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自离任人员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证登
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
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额度,同时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即可对该余额股份数全部解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可解锁额度做
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
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该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
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
承诺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表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
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
现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