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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格米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麦
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0 年上
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2020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69,457,70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0 元(含税),共派
发现金红利 75,113,232.96 元(含税);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630.225 万股不变,回购价格由 9.26
元/股调整为 9.10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31.50 万股不变,回购价格由
8.72 元/股调整为 8.56 元/股。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
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108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10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五、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本次认
为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
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担保事项,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意前述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
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担保事项。提
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意前述公司、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

    六、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一致认为:本
次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营销和
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武汉麦格米特电气
有限公司。

    七、关于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增加 2020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之所需,公司与各关联方 2020 年预计所发生的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影响
公司独立性。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额度。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20 年上半年,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如下: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对外担保有以下 5 笔:
    1、公司及子公司的以下资产为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流动资
金贷款 1 亿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实际担保额度为 0 元,不存在
担保债务逾期的情况;
                          资 产                            资产性质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0 号 5 幢建筑               房地产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东太和路 102 号建筑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湖南省长沙县经开区红树坡路以南、黄兴大道以西土地      工业用地
深圳留仙洞联建总部基地土地(暂无产权证)              新型产业用地

    2、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担保集团有限
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受托放贷)人民币 3,000
万元整,担保方式为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向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协议已签署,实际担保额度为 3,00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的情况。
       3、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麦格米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担保集团有限
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受托放贷)人民币 3,000
万元整,担保方式为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向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协议已签署,实际担保额度为 3,00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的情况。
       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0.5 亿元整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协议已签署,实际担保额度为 2,497.83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的情
况;
       5、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整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实际担保额度为 0 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的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为 0 万元,占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0%;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47,851.26 万元,占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4.85%。
    公司的对外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
担保存在的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上市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
责任。




                                                  独立董事:张波、王玉涛
                                                         2020 年 8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   波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