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麦格米特: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2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四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章   董事长的职责

第六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七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八章   会议议事和表决规则

第九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十章   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 附则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
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
活动;

                                  -1-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
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
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三章    独立董事



                                       -2-
       第九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十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3-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4-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
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
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免去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5-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
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向独立董事
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
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6-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具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7-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在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情形发生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五章   董事长的职责

                                    -8-
    第三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
议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名单;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与
其履行职权相对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如董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应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责。
    如董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的,应按公司章程
规定自应当召集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之日起计算十日内,由出席会议的董事选举
一名董事代行董事长职责。由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名的推举函的董事,可直
接召集董事会。
    会议通知书上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
高决策效率的原则。


                        第六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在召开前十日,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前
二日内,由专人或通过邮件或传真、电话等方式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会议通知和
会议文件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必要时通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9-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会议
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议题。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六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
是否参加会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
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
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

    第三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 10 -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
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七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
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
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
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
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章   会议议事和表决规则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
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
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
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




                                    - 11 -
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讨论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外的其他
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
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一)准时到会,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二)发言简明扼要,针对会议议案;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四)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九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四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以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 12 -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其他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准确载明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
点、每一决议事项的决议方式和结果,并载明每一位董事对该议项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由于董事会决定错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
同意和弃权的董事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董事免除连带
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作出书面决定。决定的记载
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一般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知道即可,或仅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要上报,
或需要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
正常记录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
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章   执行与信息披露




                                   - 13 -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一经形成纪要或决议,即由纪要或决议所确实的执
行人负责组织对纪要或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
秘书负责督办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由其行为导致
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修改
需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执行。


                                              深圳市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