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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格米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年4月)2022-04-22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4 月)

                  原条款                                     新条款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 审议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项;                                       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事项 ;
产 5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条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1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资产 10%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积计算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资产 10%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的其他担保情形。
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积计算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关联方提供的但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的其他担保情形。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但保事项时, 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
应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以上通过。
关联方提供的但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2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
                                           款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 6 人时;                (一)董事人数少于 5 人时 ;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券交易所备案。
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上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上
述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述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3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如果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网络或其       程序。
他投票方式的,还应在通知中明确参加网            如果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网络或其
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与程序,以 他投票方式的,还应在通知中明确参加网
及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与程序,以
                                            及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4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书。                                       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征集人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5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总数。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计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份总数。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
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应计入有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应计入有

                                      6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
                                          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
                                          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
                                          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须重新表决。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
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        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
改正,并由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予 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以公开谴责。                              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

                                      7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        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公司股       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
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 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       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
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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