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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格米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年8月)2022-08-30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8 月)

                原条款                                   新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
                                         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
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
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本制度第二     级管理人员和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管理。
                                     1
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公司股份。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
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      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      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
问和报告义务。                            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 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 简称“深交所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
                                          任职时间等):
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日内;                                    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六) 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予以管理的申请。
内;
(六) 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
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九条 如因公 司公 开或 非公 开发行股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
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
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
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按规 户前,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
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
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 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 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 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高级管 生品种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
提前2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
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 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
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证登深圳分 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证登深圳
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 分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
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如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如公司上市已满一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
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 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
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证登深 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证
圳分公司自离任人员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 登深圳分公司自实际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

                                   4
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定。                                        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
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 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 员可委托本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
月后的12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
交易出售的股份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 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
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 股份予以锁定。
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
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1,000股时,即可对该余额股份数全
部解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可解锁额度做相
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
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
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
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
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5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
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买卖: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10日内;
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
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应责任。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 司 的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及 其 配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表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6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人或其他组织。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 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
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容包括:                                 括:
    ……                                     ……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 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
露的,深交所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 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上信息。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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