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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格米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保荐书2022-10-11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林投行[2022]35 号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保荐书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接受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
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1-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情况
      成员             姓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曾 负 责 或 参 与 冰 川 网 络 ( 300533 )、 麦 格 米 特
                                (002851)、易天股份(300812)、芯朋微(688508)、
                                显盈科技(301067)、铭科精技(001319)等 IPO
                       陈坚     项目,华伍股份(300095)、美盛文化(002699)、
                                麦 格 米 特 ( 002851 ) 等 再 融 资 项 目 , 智 慧 松 德
                                (300173)、麦格米特(002851)等重大资产重组项
                                目。
                                曾负责或参与了理邦仪器(300206)、方直科技
    保荐代表人
                                (300235)、禾盛新材(002290)、美盛文化(002699)、
                                兆日科技(300333)、今天国际(300532)、冰川网
                                络(300533)、麦格米特(002851)、易天股份(300812)
                     朱文瑾     等 IPO 项目,智慧松德(300173)、麦格米特(002851)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合兴包装(002228)、国中水务
                                (600187)、美盛文化(002699)、麦格米特(002851)、
                                今天国际(300532)、万兴科技(300624)等项目的
                                再融资工作。
                                曾参与易天股份(300812)、显盈科技(301067)、
    项目协办人       陈海玲     铭科精技(001319)IPO 项目;麦格米特(002851)
                                再融资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   王植渊、侯炜琪、江卓娅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麦格米特

    股票代码:002851

    成立日期:2003年07月29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5层A、B、
C501-503、D、E



                                   3-1-1-2
    注册资本:49,756.93万股

    法定代表人:童永胜

    联系电话:0755-86600500

    传真号码:0755-86600999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生产由分支机构经营)电力电
子产品、电气产品、机电一体化设备、家用电器及其零部件,包括家用电器电源、
工业与通信电源、节能灯及高频镇流器、便携式设备电源、医疗设备电源、电机
及变频驱动器和可编程逻辑控制器、触摸屏、工业自动化软件、智能型电力电子
模块,并为经营上述产品及业务提供必要的工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售后维修
服务、电池采购并配套销售服务;经营上述各项产品及系统的采购、零售(不设
店铺)、批发、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3-1-1-3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履行了严格的内部
审核程序:

    1、立项审核:2022 年 2 月 24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立项委员会会议对本项
目进行审核,2022 年 2 月 25 日,本项目经批准立项。

    2、内部核查部门审核:2022 年 3 月 28 日至 4 月 1 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
查部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进行了现场审核,并形成了审核报告。本保
荐机构项目组就内部核查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和整改。

    3、问核:2022 年 4 月 20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负责人张晓宣和综合质控团
队负责人林祥对该项目的拟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了问核,并形成了问核意见。本
保荐机构项目组就问核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

    4、内核小组审核: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内核会议,
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
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内部核查部门对内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经充分讨论,审议同意向监管部门报送深圳麦格米特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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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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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
职调查、审慎核查。

一、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及其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召开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制定<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
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

    3、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3-1-1-6
的议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修订稿)》。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批准,发行人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授权,发行人就
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关于《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会议记录,查阅了三会议事规则及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现场查看了各职能部门运
行情况,取得了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报告期,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6,109.12 万元、
40,296.75 万元、38,884.77 万元和 22,434.92 万元,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为 38,430.21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按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2,000.00
万元,票面利率 2%计算(此处为测算需要,并不代表公司对票面利率的预期),
公司每年支付可转换债券的利息为 2,440.00 万元,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麦格米特杭州高端装备产业中心项目、麦格米特
株洲基地扩展项目(二期)、智能化仓储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公开发行
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
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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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
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
相关规定。

    因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关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制度健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汇会鉴[2022]2417 号《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
大缺陷;

    (3)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
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经核查,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
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发行人是以电力电子及相关控制技术为基础的电气自动化公司,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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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电能的变换、控制和应用,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以及对发行人风险因素的披露、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和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
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
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经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根据发行人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生产设备等重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及其他权利取得之凭证等资料并经互联网查询、
现场勘察等方式核查,发行人的重要资产和其他重大权益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
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根据核查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
件、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等资料,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
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经核查,发行人最近 24 个月内未曾公开发行证券。

    3、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对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依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
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发行人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4)依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经营成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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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金流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金分红的方式
向股东分配股利,最近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为 23,955.44 万元,占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 62.33%,符合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现金分红要
求。

    4、依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互联
网进行信息查询等,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
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用途符合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

    (1)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2.20 亿元,不超过拟投资
项目资金需求量 14.60 亿元;

    (2)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用于麦格米特杭州高端装备产
业中心项目、麦格米特株洲基地扩展项目(二期)、智能化仓储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的情形。

    (3)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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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
券”的下列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
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中汇会
鉴[2022]4082 号),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分别为 20.02%、17.89%和 12.3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分别为 17.44%、13.54%和 8.34%;平均值不低于 6%;

    (2)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公司债券,本次拟公
开发行可转债 12.20 亿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12.20 亿元,
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37.69%,不超过发行
人净资产额的 40%;

    (3)报告期,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6,109.12 万
元、40,296.75 万元、38,884.77 万元和 22,434.92 万元,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
利润为 38,430.21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按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2,000.00 万元,票面利率 2%计算(此处为测算需要,并不代表公司对票面利


                                  3-1-1-11
率的预期),公司每年支付可转换债券的利息为 2,440.00 万元,公司最近三年平
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

    8、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六年,每张面
值为 100 元,票面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
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9、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
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为 AA-
级,债券信用评级为 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并对跟踪评级做出了相应的安
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

    11、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
定。

    1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为 31.57 亿元,不低于 15 亿元,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的规定。

    13、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为自可转债发行结束
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

    14、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转股价格以及转股价格的调整和修正条款,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5、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
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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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
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以上调查,华林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关于《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要求》的规定

    2020 年 2 月,证监会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
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作出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
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
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五、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精神。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是以电力电子及相关控制技术为基础的电气自动化公司,专注于电能的
变换、控制和应用。公司目前产品主要包括工业电源、工业自动化、智能家电电

                                3-1-1-13
控、新能源汽车及轨道交通产品等几大类,并不断在电气自动化领域渗透和拓展。
公司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目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
势复杂多变,宏观经济如发生不利变化或调整,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产生
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业绩表现。

    2、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中美之间存在贸易摩擦,对本公司出口美国的少部分产品存在不利
影响。目前,公司出口美国产品中,被加征关税的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例在 2%左右,影响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出口美国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为 5%左右,贸易摩擦可能导致出口美国产品收入下降或增长放缓,进而影
响公司的业绩表现。

    3、新能源汽车行业政策风险

    新能源汽车电机驱动产品是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行业竞争激烈,技术进步的同时带来日趋严峻的成本压力,
补贴力度下降。若新能源汽车行业竞争愈发激烈,成本压力上升,价格整体受政
策风险影响出现下滑的趋势,将影响到公司的销售和盈利能力。

    同时,公司始终谨慎选择合作对象和合作条件,拓展了新客户宁波菲仕运动
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但目前新能源电控主要客户依然集中在北汽新能源,存在客
户单一的风险。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长期持续的风险

    2020 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对世界主要经济体的
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冲击,全球经济未来发展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公司
所处的消费领域和工业领域与宏观经济形势息息相关。同时,突发疫情也可能对
公司或上下游的生产稳定性带来冲击。公司新能源汽车及智能卫浴产品线受新冠
疫情影响较明显,LED 显示产品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其他产品影响较小。若
疫情长时间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对全球宏观经济造成持续的影响,对发行人经
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3-1-1-14
    公司专注于电能的转换、自动化控制和应用,系国内知名的智能家电电控、
工业电源、工业自动化和新能源汽车及轨道交通领域的知名供应商。公司致力于
成为全球一流的电气控制与节能领域的方案提供者,目前公司研制的产品广泛应
用于商业显示、变频家电、智能卫浴、医疗、通信、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轨
道交通、智能采油等众多行业,并不断在电气自动化领域延伸,持续在新领域渗
透和拓展。

    公司作为自主创新的科技型企业,拥有授权专利 1,000 余项,其中发明专利
96 项。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公司建立了以电力电子及相关控制技术为基础的
功率变换硬件技术平台、数字化电源控制技术平台和自动化系统控制与通讯软件
等三大核心技术平台,并继续向机电一体化和热管理集成方向拓展。通过技术平
台的不断交叉应用,完成了在智能家电领域、工业电源领域、工业自动化和新能
源汽车及轨道交通产品领域的多样化产品布局,建立了跨领域的生产经营模式,
也不断丰富了相关新产品快速拓展的技术平台基础。

    发行人发展前景良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需求较旺,支持销售收入稳步增长

    公司系国内知名的智能家电电控产品、工业电源、工业自动化和新能源汽车
及轨道交通产品供应商,产品主要用于家电、工业设备、自动化设备中电能的变
换、控制和应用。依托电力电子及相关控制技术平台,公司研制的产品广泛应用
于智能电视、变频家电、智能卫浴、医疗、通信、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
轨道交通等众多行业,并不断在新领域渗透和拓展。

    未来,公司智能家电电控产品将保持稳定增长,如变频空调功率转换器、智
能卫浴整机等都会保持较快增长。我国工业电源市场增长稳定,下游应用企业产
业升级、新兴行业需求增长以及 5G 投资等因素均将对我国工业电源市场的发展
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医疗设备电源、工业导轨电源等产品将在未来有较大的发
展空间。工业自动化产品作为装备制造业的核心设备,长期将受益于新一轮的产
业升级及新兴产业崛起。新能源汽车业务受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的支持已实
现快速的增长,轨道交通相关产品也有望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在市场需求较旺
的契机下,本公司将继续依托自身优势,加强内部管理,持续推出新产品,开拓


                                3-1-1-15
新领域,具有充分的市场发展空间,保证利润的持续增长。

    2、持续提高产能及研发能力,为快速提升业绩提供保障

    麦格米特杭州高端装备产业中心项目、麦格米特株洲基地扩展项目(二期)
投产后,引进的先进设备将有效地转化为产能,极大地提高自有产能的比例。同
时,公司将继续提升公司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有利于优化产品结构,扩大产品领
域。通过提高产能、技术研发升级,公司将更好地满足市场订单需求,继续扩大
销售规模,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

    3、完善成本管理,不断提高经营效率

    随着本公司研发投入的增加及储备技术陆续转化为生产力,本公司将投入重
点研发力量,优化重点产品方案,以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本公司核心产品的利
润率。同时,本公司通过研发和管理改善生产工艺,持续提高生产管理水平,提
高生产及管理效率,不断降低消耗及运营支出,扩大本公司的盈利空间。

    4、加快推出新产品,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研究市场需求及行业发展趋势,对前瞻性的技术进行预研
与储备,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产品,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丰富产品种类,
改善产品结构,不断提高本公司的利润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发行人将依托在技术、品牌、管理、营销网络及人才等方面的优
势,基于交叉延伸的核心技术平台,通过持续高强度的技术研发投入,使公司可
以不断通过技术交叉应用及延伸,满足下游客户多元性的产品和解决方案需求,
扩大公司的盈利空间。


八、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同意担任深
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九、保荐机构关于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3-1-1-16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
行为。

   (二)本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
查。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聘请了本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依法需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发行人
还聘请了深圳思略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项目可
行性研究咨询并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与上述第三方机构签订了相关服
务合同,合同金额为 27.00 万元,公司已以自有资金支付款项共计 24.30 万元。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等相关行为的说明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聘请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
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除此之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公司还聘请了深圳思
略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并
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与上述第三方机构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合同金额
为 27.00 万元,公司已以自有资金支付款项共计 24.30 万元。

   (四)核查意见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
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除聘请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
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聘请了深圳思略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3-1-1-17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
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3-1-1-18
【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陈海玲

    项目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陈   坚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文瑾

                                                         年    月   日


                           张晓宣

    内核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朱文瑾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赵卫星

      总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林 立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3-1-1-19
附件 1: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陈坚和朱文瑾,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同时指定陈海玲作为项目协办人,
协助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做好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

    陈坚最近三年内担任过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项目、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深交所主板)
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朱文瑾最近三年内担任过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项目(深交所主板)、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创业板)、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创业板)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除本项目外,陈坚已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 1 家,为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朱文瑾无已申报的在审企业。

    保荐代表人陈坚不存在如下情形:最近 3 年内有过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
律处分的。

    保荐代表人朱文瑾不存在如下情形:最近 3 年内有过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


                                3-1-1-20
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
自律处分的。

    陈坚、朱文瑾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
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截至本专项授权书
出具之日的最近五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
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陈坚、朱文瑾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3-1-1-21
   【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坚




                                                                        朱文瑾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林    立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