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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格米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版对照表2022-10-29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10 月)

                  原条款                                   新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麦格米特电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         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       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
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同时,为       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
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       理性;同时,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
顺利地开展,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
                                           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                                    ……
                                            (六) 存贷款业务;
                                            ……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
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      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低于人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款),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
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后及时披露;
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易,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      以上的关联交易,但低于人民币3000
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由公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后方可实施;                            的关联交易,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                                 过后,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方提供的担保均应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批        (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准。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
                                       反担保。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                                   ……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购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提供或   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的关联交易所       (一)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二)
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至第(六)项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
估。                                   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
                                       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
                                       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
二条第(二)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     第十二条第(二)至第(六)项所列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     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
   ……                                  应审议程序:
                                             ……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
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列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
时,公司可以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     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义务。                                   行相关义务: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
                                         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
                                         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
                                         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