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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皮阿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1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
单、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
整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
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
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1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7.7 万份股票期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振林                   邹晓冬                   刘剑华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