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阿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11-27
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前,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
1. 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的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4.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司董事
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5.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6.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司董事
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的通知的公告;
7.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司章程
(2018 年 11 月)的公告;
8.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司章
程》修订对照表的公告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用途,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2018年11月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2018年11月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8年11月10日、2018年11月16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了定于2018年11月2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年11月26日15时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海景路 1 号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礼斌主持。网络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15:00至2018年
11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本
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指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4,737,5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的67.424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7,166,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6131%。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1,903,500股,占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2.0371%,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3.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并对中小股
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延长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期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罗春生
承办律师:罗春生
承办律师:陆佩珊
201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