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阿诺: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2019-03-28
证券代码:002853 证券简称:皮阿诺 公告编号:2019-014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项目名称:皮阿诺总部及定制橱柜和全屋定制制造项目;
2、投资金额:公司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签署附有生效条件的《中山市
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工业项目投资协议》,计划总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3、实施主体:项目具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拉米科技有限公司实施。
特别风险提示:
本项目投资协议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协议是否生效存在不
确定性。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税收等数值均为计划数
或预期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议
案》,同意公司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签订关于“皮阿诺总部及定制橱柜和全
屋定制制造项目”的《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工业项目投资协议》。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项目投资协议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以新建项目方式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明
政府签订《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项目投
资协议”),投资皮阿诺总部及定制橱柜和全屋定制制造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不
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通过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公司全资子公司
广东拉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建设。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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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皮阿诺总部及定制橱柜和全屋定制制造项目;
2、投资金额:投资总额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 8
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434.8 万元人民币/亩;
3、项目规模:项目总建筑规模不少于 20 万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 1.6;
4、建设年限:自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 12 个月内动工,24 个月
内竣工。项目分期不能多于两期,二期项目不晚于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
日起 36 个月内动工,48 个月内竣工;
5、项目选址:拟选址用地位于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总用地面积 12.27
万平方米(折合约 184 亩),具体实际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标明的面积为准;
6、达产产值和税收:项目在中山市板芙镇达产的预期年产值不少于 15 亿元
人民币,达产预期年纳税不少于 8,000 万元人民币。
三、项目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
业园工业项目投资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乙方: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一)投资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皮阿诺总部及定制橱柜和全屋定制制造项目;
产业类别及行业代码(以《中山市工业重点发展产业》为准):3054 日用玻
璃制品制造;
经营范围:设计、生产、加工、销售家居用品、日用玻璃制品家具、木制家
具、厨房电器设备等家居产品;
占地面积:约 12.27 万平方米(折合约 184 亩);
投资总额不低于 100,000 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 80,000 万
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434.8 万元人民币/亩;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项目总建筑规模不少于 20 万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 1.6,其中首期建筑面积
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50%且容积率不低于项目用地规划建设条件最低容积率对应的
建筑面积,首期用地不低于总用地的 50%;
乙方在成功竞得项目用地后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
2
同》,自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 12 个月内动工,24 个月竣工,动工标
志为取得施工许可证及打桩并持续施工,竣工标志为通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
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分期不能多于两期,二期项目不能晚于签订《项
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 36 个月内动工,48 个月竣工。
达产产值和税收:乙方承诺,自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 36 个月
内投产,在乙方投产后两年内且不晚于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四年内,
项目在中山市板芙镇达产的预期年产值不少于 150,000 万元人民币,达产预期年
纳税不少于 8,000 万元人民币。
二、项目选址用地概况
1、投资项目拟选址用地位于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总用地面积 12.27
万平方米(折合约 184 亩),具体实际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标明的面积为准。
2、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3、土地出让方式:由中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土地出让资格的部门按国家
土地政策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公开交易,出让的用地为城乡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
属于国家,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4、土地使用年限:50 年,具体使用年限以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所
载年限为准。
三、土地出让意向起始价格
甲方以评估价作为申报起拍价开展土地招拍挂程序,招拍挂起始价最终以市
土管会审批确定的为准。土地出让价最终以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成交价格为准,公
开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的有关税收和费用按国家政策、土地挂牌出让标书的约定
由双方各自承担。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着手对本协议项下地块办理公开出让的
前期报批手续,在获得中山市国土局批准后乙方必须参加竞拍。
四、项目投资意向金及履约保证金
1、乙方同意在《工业项目投资意向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 2 万元
/亩的标准,将 368 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甲方作为项目投资意向金,意向金在交付
期间不计利息。
2、乙方或乙方中山项目公司成功竞得本协议下的土地后,须与中山市自然
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签订
《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同时缴纳总地价的 10%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接受板芙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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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履约保证金在交付期间不计利息。
3、因客观原因,甲方未能将本项目项下地块公开出让,应无息返还乙方支
付的项目用地意向金。若乙方竞投取得本协议土地,甲方应在乙方缴纳全部土地
款后的 30 日内无息退还乙方支付的项目用地意向金,并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乙方已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而因甲方原因没有退还土地投资意向金的,按照每
日未退还项目用地意向金的千分之三进行罚息,直至完成全部退款为止。
4、甲、乙双方同意《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乙方缴纳的前述项目履约保证
金同样适用于本协议,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的,甲方有权在前述项目履
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减违约金时,乙方须在甲方发
出告知通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交足违约金额。
五、甲方主要承诺事项
1、甲方负责对乙方准入材料进行预审核,并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准入审批。
2、甲方有义务依法协助完善项目选址用地的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手续,让乙
方或乙方中山项目公司依法参加公开竞拍。
3、甲方承诺在乙方参与项目用地竞投并取得成交确认书(同时乙方与中山
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甲方签订《项目履约监
管合同》 同时缴纳总地价的 10%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后)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交付项目用地给乙方,标准为:完成土地平整,地块内填土标高符合国土部门交
地要求。
4、在乙方项目投产前三个月,甲方按标准提供设施给乙方。
5、乙方在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甲方依法积极协助乙方申报国家、省、
市、镇各级产业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市经信局、科技局和商务局等扶持政
策。
六、乙方主要承诺事项
1、乙方承诺在成功竞拍项目土地后,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实
施拟投资项目。
2、乙方承诺在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 12 个月内项目首期动工开
发土地,并在 24 个月内竣工。
3、乙方承诺其中山项目公司达到以下经济指标:
项目承诺自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4 年内须达到产出强度每亩土地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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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815 万元人民币以上;税收贡献达到每亩土地年税收 43.5 万元人民币以上;
注册资金强度每亩土地不低于 27.2 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每亩土地
不低于 434.8 万元人民币。
4、乙方承诺其中山项目公司实施拟投资项目达到以下科技指标:
项目自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4 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发明专利)30
项;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乙方承诺拟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行业准入管理规定,且达产后应具
备行业有关资质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最低年限内取
得有关从业资质许可。
6、乙方承诺在签订《工业项目投资意向合同》依法依时缴纳项目投资意向
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7、乙方须依规定参加土地挂牌竞价,举牌应价。
8、乙方建设、经营、环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七 、违约责任
1、《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中山公司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2 年内注册资金实
缴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 ,如未达到该标准 80%的,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0.6 万元/亩违约金;未达到该标准 50%的,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0.8 万元/
亩违约金;未达到该标准 20%的,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1 万元/亩违约金。
(2)乙方中山公司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动工,如
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每延期 1 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5‰的违约金,直至项目动工。乙方超过《出让合同》
中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照现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
关规定处理 。
(3)乙方项目容积率不低于 1.6,总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000 平方米,首期
开发建筑面积不低于 125,000 平方米(且首期开发建设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50%),首期工程应自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起 24 个月内竣工。如未达到以
上标准的 8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2 万元/亩的违约金;未达到以上任一标
准的 6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4 万元/亩的违约金。动工标志为取得施工许
可证及打桩并持续施工,竣工标志为通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取得《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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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报告》。
(4)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36 月内投产,若乙方未依约
投产,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5‰
的违约金。若乙方延期超过 15 日且经甲方催告后仍未能投产的,则每延期一日
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直至项目投
产。投产标志为该项目生产线正式投入运营,主要生产人员到位,项目产生销售
收入。
(5)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4 年内,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到人民币 80,000 万元,如未达到该标准 8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1 万元/
亩违约金;未达到该标准 5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1.5 万元/亩违约金;未
达到该标准 2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2 万元/亩违约金。
(6)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4 年内,工业年产值达到人
民币 150,000 万元,如未达到该标准 8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1 万元/亩违
约金;未达到该标准 5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1.5 万元/亩违约金;未达到
该标准 2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2 万元/亩违约金。
(7)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4 年内,在板芙镇内每年缴
税达到人民币 8,000 万元,如未达到该标准 8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1 万
元/亩违约金;未达到该标准 5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1.5 万元/亩违约金;
未达到该标准 2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2 万元/亩违约金。
2、其他违约责任
(1)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4 年内必须达产,达到本协
议第六条第四款的经济指标要求。乙方承诺自达产当年起连续 3 年在中山市板芙
镇年度缴纳税收超过 43.5 万元/亩,如未达到前述标准 80%的,每年需向甲方缴
纳 1 万元/亩的违约金;如未达到前述标准 50%的,每年需向甲方缴纳 1.5 万元/
亩的违约金;如未达到前述标准的 20%的,每年需向甲方缴纳 2 万元/亩的违约金。
(2)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4 年内须达到本协议第六条
第五款约定的科技指标要求,如未能达到以上科技指标任一要求,则履约保证金
不予退回。
乙方需将本项目投资计划审议内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外投资目的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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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定制木作大家居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产品结构优
化及发展布局,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当地区位优势,完善公司的战略布局和产能
布局,促进产能分布的持续优化。
本次对外投资短期内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但从长期看,对公司
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五、对外投资风险因素
1、本项目投资协议的生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能否生效尚存在
不确定性。
2、本项目投资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税收等数值
均为计划数或预期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
承诺。鉴于项目选址地块招拍挂程序与结果、交付进度与交付时间、相关报批、
签约事项完成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不确定
因素,从而导致项目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
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投资项目经营生产造成不确定性影
响,可能面临经济效益不达预期、投资短期内未能获得投资回报等风险。
3、本项目投资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双方将就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和约定,未来协议履行以及本项目投入运营后的经营业绩可能面临国家政策、法
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工程施工周期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修改、取消的风险。
4、本项目投资总金额较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
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将积极准备招拍挂所需材料参与项目选址地块
竞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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