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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皮阿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年4月)2022-04-28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
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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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
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
渠道的畅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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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
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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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
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
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
体采访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五)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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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将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
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
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在互动平台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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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
述文件。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
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
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
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三章 特定对象接待细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
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
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三十二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
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
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
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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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
应当按照《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
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
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
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业务办 理 - 投资者 关系管 理信息 填报 ” 栏 目提交证 券交易 所互动易 网站
(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
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十条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
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
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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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
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
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
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
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并且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
数量。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四十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项目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五十条       公司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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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系统的培训或学习。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
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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