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阿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2022-06-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皮
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皮阿诺”)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
如下:
一、投资概况
(一)投资目的
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为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增加公司收
益。
(二)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计划使用发行募集资金。
(三)投资品种
低风险、流动性好、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上述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风险投资的有关规定,风险较低,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存
款利率,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自有闲置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理财手段。
(四)投资额度及期限
持有理财产品额度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单个理财产品期限不
超过12个月,在前述期限和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五)决议有效期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
额、期间、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
该事项。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
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面临收益波
动、流动性、实际收益不可预期等风险;
2、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督失控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适时择优选择理财产品进行投资,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
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保证风险可控;
2、财务管理部将负责具体执行决策。财务管理部将负责制定购买理财产品计划,
合理的购买理财产品以及建立投资台账,及时进行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以
确保理财资金的安全;
3、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负责对所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
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符合要求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不影
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
好、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
前述期限和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保证资金流动性前提下,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
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指引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额
度合计不超过5亿元(含本数)的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5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
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
一定资金收益,且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5亿元(含本数)的部
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计划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已经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其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拟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5亿元(含本数)
的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涉及计划使用发行募集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
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以上意见,中信证券对皮阿诺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叶兴林 王国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