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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皮阿诺: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2022-08-27  

                        证券代码:002853             证券简称:皮阿诺            公告编号:2022-046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及子公司
(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下同)拟与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
务资格、无关联关系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保理融资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本数),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
定期限为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
合同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次开展
保理业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开展保理
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一、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作为销货方将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所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
给合作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或子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
具备相关业务资格、无关联关系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
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业务申请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每笔
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本数)。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6、业务相关费用: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1、对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或子公司应继续履行购销或服务合同项
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2、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模式下,公司或子公司承担对应的应收账款
的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
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或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公司或子公司原
因产生的罚息等。
    3、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模式下,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
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或子公司追索未
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三、开展保理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
状况,可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
划和整体利益。
    四、授权决策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授权公司财务管理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管理部将及
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
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小组负责对保理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保理融资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
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指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本次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
情况,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