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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传艺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
    2018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

证券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了《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
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3:3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二)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5:00—2018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在江苏省高邮市凌波路 33 号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

                                     -2-
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61,883,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的 66.300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 160,39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5.691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488,6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6097%。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883,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88,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3-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883,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88,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883,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88,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经营项目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883,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88,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


                                    -4-
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

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徐蓓蓓

                                          何诗博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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