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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山股份:董事会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17年8月)2017-08-18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ENSSUN WEIGHING APPARATUS GROUP LTD.




董事会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东中山

                二〇一七年八月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3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 3

第六章 附          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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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香
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条
例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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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
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
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日由董事会办
公室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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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并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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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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