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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山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17年8月)2017-08-18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ENSSUN WEIGHING APPARATUS GROUP LTD.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东中山

              二〇一七年八月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工作内容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4

第六章 附           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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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和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
的监控,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
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
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独立董事中至少
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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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必
要时应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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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
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
内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
必须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
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
的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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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
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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