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香山股份:重大交易管理办法(2017年10月)2017-10-12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ENSSUN WEIGHING APPARATUS GROUP LTD.




       重大交易管理办法




                 广东中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 2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 ................................................................................................................... 5

第五章   附 则 ......................................................................................................................... 5




                                                                 1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日常
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的重大交易行为,加强公司该类重大交易的管理工作,保证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交易是指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办法、《公司章程》
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以下各类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租入或租出资产;
    (三)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债权或债务重组;
    (六)资产置换。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构
成第一类重大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2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管理办法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的累计金
额,取每个数据金额的绝对值之和计算。相关交易已履行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的,不纳入相关累计金额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构成第二类重大交易,由
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不
超过 50%(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
民币以内;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内;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的累计
金额,取每个数据金额的绝对值之和计算;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相关交易已履行董事会
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不纳入相关累计金额范围。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审批权限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确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得
将该等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3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标准的,不构成重大交
易,由经理决定。
    第六条 第三条至第五条所指的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低于 30%的,由董事会审批。
    已按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第一款和第二
款规定的累计计算范围。
    已按第二款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第二款规定的累计计算范
围,但仍应纳入第一款规定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三条、第四
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重
大交易的建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重大交易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十一条 关于重大交易的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进行重大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重大交易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十二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重大交易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

                                     4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管理办法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重大交易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属于董事长
批准的重大交易,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并在下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属于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重大交易,应当先经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重大交易达到股东大会的权限标准,若重大交易标的为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
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虽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
所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就本办
法规定的重点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不
足”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11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