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0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26日(星期四)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10月26日9:30-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15:00至2017年10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 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玉昆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83,094,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5.083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83,050,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5.0433%。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44,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402%。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94,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8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5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44,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02%。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赵玉昆先生、程铁生先生、王咸车先生、 苏小舒女士、刘焕光先生和龙伟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赵玉昆 同意83,050,401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40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096%。。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程铁生 同意83,050,40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4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085%。 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咸车 同意83,050,40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4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085%。 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苏小舒 同意83,050,401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40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096%。 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焕光 同意83,050,40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4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085%。 6、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龙伟胜 同意83,050,401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40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09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莫万友先生、李文生先生和胡敏珊女士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1、独立董事候选人莫万友 同意83,050,40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4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085%。 2、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文生 同意83,050,402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40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106%。 3、独立董事候选人胡敏珊 同意83,050,402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40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10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博先生和邓杰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陈博 同意83,050,403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40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117%。 2、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邓杰和 同意 83,050,400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0,4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108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同意 83,050,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9%; 反对 44,1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300%;反对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同意 83,050,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9%%; 反对 44,1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300%;反对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83,050,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9%%; 反对 44,1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300%;反对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83,050,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 反对44,5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085%%;反对4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89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83,050,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 反对44,5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085%%;反对4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89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重大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 意 83,050,800 股 , 同 意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69%% ; 反 对 44,100 股 , 反 对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5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5300%;反对4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重大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 意 83,050,800 股 , 同 意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69%% ; 反 对 44,100 股 , 反 对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5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5300%;反对4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何超、赵明清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山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06G20170271-00002号)。 特此公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