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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山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4-21  

						  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1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2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4月20日9:30-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15:00至2018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
  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玉昆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83,187,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4.8608%。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83,151,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4.8286%。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5,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322%。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35,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3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
表股份 35,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22%。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第三届独立董
事杨大行、蒋先进、周敏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莫万友、李文生、胡敏珊向董
事会提交了《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
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83,151,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
反对 35,8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86%;反对 35,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83,151,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
反对 35,8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86%;反对 35,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83,151,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
反对 35,8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86%;反对 35,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83,158,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28,8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772%;反对 2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22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83,151,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
反对 35,8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86%;反对 35,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83,151,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
反对 35,8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86%;反对 35,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银行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及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同意 83,151,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
反对 35,8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86%;反对 35,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83,151,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
反对 35,8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86%;反对 35,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何超、赵明清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山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06G20170271-00003号)。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