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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山股份: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9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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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山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 002870)的委托,为香山股份实施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事宜
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已出具《关于广东
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已出具《关
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现对其 2017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
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首次
授予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
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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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关于香山股份《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批准和授权

    1、2017年10月11日,香山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中没有现任董事,无关联董事,不涉及回避表决事宜。

    2017年10月11日,香山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广东香山衡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2、2017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17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1 日,
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和办公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及核查意见》。

    3、2017 年 10 月 26 日,香山股份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并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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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 年 10 月 26 日,香山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12 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3.28 万股,向 4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55.92 万份。
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0 月 27 日。激励对象龙伟胜因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龙伟胜为关联董事,其已回避表决。

    2017年10月26日,香山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被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

    2017年10月26日,香山股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7年12月14日,香山股份公告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2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12名激
励对象调整为10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53.28万股调整为45.24万股。为此,
公司向5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共计201.16万股。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17年12月15日。

    6、2018年05月18日,香山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
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同意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2.24元/股调整为32.04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履行的程序、调整的
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

    根据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行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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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
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过程如下:

    2018 年 04 月 20 日,香山股份召开了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
111,122,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 2.00 元人民币。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05 月 07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8 年 05 月 08 日。

    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每股行权价格:

    P=P0-V=32.24-2.00/10=32.04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予以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章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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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陈 峰




                                            经办律师:

                                                         张小英




                                            经办律师:

                                                          吴晨尧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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