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6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22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 5月22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 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玉昆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3,026,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5.0216%。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3,007,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5.004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2 人 , 代 表 股 份 19,40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0.0175%。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6,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 份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1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5%。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独立董事莫万友、 李文生、胡敏珊向董事会提交了《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83,00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3%;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182%;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18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并按重新制定的公司章程替代原章程执行。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3,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182%;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18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3,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182%;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18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3,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182%;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18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3,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182%;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18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83,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182%;反对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8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重大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83,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182%;反对18,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8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83,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 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182%;反对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8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3,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182%;反对18,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8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3,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182%;反对18,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8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83,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182%;反对18,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8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83,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182%;反对18,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8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83,02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83,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182%;反对18,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8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83,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182%;反对18,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8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银行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及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同意83,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182%;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18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83,02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陈乔叶、陈奋宇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山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06G20190270-00002号)。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