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六)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香山股份 股票代码:002870 信息披露义务人1:庄立波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 股权变动性质: 增加(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2:钱亮潮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 股权变动性质: 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年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 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6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香山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庄立波、钱亮潮 转让方 指 赵玉昆、陈博、刘焕光、苏小舒 受让方 指 庄立波、钱亮潮 转让协议A 指 赵玉昆与庄立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陈博、刘焕光、苏小舒与钱亮潮签署的《股份转 转让协议B 指 让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 指 庄立波与钱亮潮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庄立波受让赵玉昆持有的香山股份6,364,000股 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75%),转让价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格为25.00元;钱亮潮受让陈博、刘焕光、苏小舒 持有的香山股份5,534,025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5.00%),转让价格为25.00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过户登记确认 交割日 指 文件之日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动报告书(六)》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庄立波:女,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住所/通讯地址为浙江 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身份证号为330227197409******。 钱亮潮:男,199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住所/通讯地址为浙江 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钱*****,身份证号为33022719950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 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2021年3月18日,庄立波女士与钱亮潮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的主要 内容如下: 双方基于共同看好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认可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拟通过 协议转让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共同投资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山股份”或“目标公司”)。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上市 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决策,双方拟在与目标公司经营发展相 关、且需经股东大审议的事项中采取一致行动。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采取“一致行动”事宜具体 约定如下: 1、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香山股份经营发展、且需要经香山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2、双方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双方就有关香山股份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 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 3、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香山股份经营发展的重大事 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 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以 持股最多的股东意见为准。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双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 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双方可以亲自 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共同委托某一代理人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 5、双方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行使股东表决权等权利。 6、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双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目标公司股份登 记至本人名下起一年内有效。 7、双方确认并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与信息披露义务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费用等) 由双方自行承担。 8、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原 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持股的主要目的是认同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看好上市公司 的未来发展,认可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 来12个月增减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2021年3月18日,赵玉昆先生与庄立波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转让协议A”),拟将其持有的公司6,364,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5.7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庄立波女士; 2021年3月18日,陈博先生、刘焕光先生、苏小舒女士与钱亮潮先生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B”),拟将其分别持有的公司2,765,975股、 1,384,025股、1,384,02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5,534,025股无限售流通股份,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0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钱亮潮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公司总股 占公司总股 股数(股) 股数(股) 本的比例 本的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33,200,000 30.00% 26,836,000 24.25% 其中:无限售条 赵玉昆 8,300,000 7.50% 1,936,000 1.75%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24,900,000 22.50% 24,900,000 22.50% 份 合计持有股份 0 0 6,364,000 5.75% 其中:无限售条 庄立波 0 0 6,364,000 5.75%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0 0 0 0 份 合计持有股份 11,063,900 10.00% 8,297,925 7.50% 其中:无限售条 陈博 2,765,975 2.50% 0 0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8,297,925 7.50% 8,297,925 7.50% 份 刘焕光 合计持有股份 5,536,100 5.00% 4,152,075 3.75% 其中:无限售条 1,384,025 1.25% 0 0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4,152,075 3.75% 4,152,075 3.75% 份 合计持有股份 5,536,100 5.00% 4,152,075 3.75% 其中:无限售条 苏小舒 1,384,025 1.25% 0 0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4,152,075 3.75% 4,152,075 3.75% 份 合计持有股份 0 0 5,534,025 5.00% 其中:无限售条 钱亮潮 0 0 5,534,025 5.00%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0 0 0 0 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庄立波女士、钱亮潮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 庄立波女士、钱亮潮先生分别持有公司6,364,000股、5,534,025股股份,分别占公司总 股本的5.75%、5.00%,且庄立波女士、钱亮潮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关系,两人合计持 有公司11,898,0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5%,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 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转让协议 A:转让方赵玉昆先生与受让方庄立波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共计 6,364,000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5.75%)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转让协议 B:转让方陈博先生、刘焕光先生、苏小舒女士与受让方钱亮潮先生签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各方同意将其分别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共计 5,534,025 股 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 方。 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除已向受让方披露外,转让方在标的股份过户前 不存在其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 的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可预见的对其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 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转让方应保证在标的股份过户 时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二)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转让协议A: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5.00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59,100,000.00元(大写:壹亿伍仟玖佰壹拾 万元整)。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后3个工作日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约50%计人 民币80,000,000.00元(大写:捌仟万元整)。受让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三个工 作内,支付至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100%。 转让协议B:经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 币25.00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38,350,625.00元(大写:壹亿叁仟捌拾叁 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后3个工作日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 额约50%计人民币69,000,000.00元(大写:陆仟玖万元整)。受让方应在标的股份过 户完成后三个工作内,支付至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100%。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完成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标的股份数 量、标的股份比例和每股价格等应作相应调整。 (三)标的股份的过户安排 本协议书签署后 2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上 市公司公告等事项,并启动标的股份转让程序。 本协议签署后 60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 理的规定,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完成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四)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书签署后,除本协议书第九章规定的情形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 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转让方承诺若因其主观、恶意的过错或标的股份存在瑕疵导致本次股份转让 无法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办理完成股权过户手续,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赔偿相应损失,并 在该事实发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向转让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另外 转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20%违约金。受让方逾期履行本协议书项 下向转让方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的,应按受让方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 违约金。转让方逾期履行本协议书项下向受让方履行返还已付转让款义务的,应按转 让方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另一方义务 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受让方逾期支付首笔股份转让价款达3个工作日的,除按照上述承担违约责任 外,转让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书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 3、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至过户日之前,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协议书项下拟进行 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该等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 (1)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对任何一方提起 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 (2)任何监管机构的批文或指示; (3)任何具体的置出资产的灭失或毁损。 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修改本协议书。 4、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书无法 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5、出现本协议书约定的不可抗力、政策法律变动、监管部门审核未通过的情形, 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则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本事件发生之日起10天内就是否 继续履行本协议书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书且不负违约 责任,相对方收到另一方发送的《解除通知书》之日即为本协议解除日。转让方需在 本协议解除日的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向转让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 逾期退还的,转让方应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6、本协议书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在任何情形、任何 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书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各方同意 缩小条款或条件的范围、期限、地域或适用性,删除特定的词语,或以与被确认为无 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条件的意义最接近的条款或条件来替代。 7、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书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在书面写成并由该方签署时才 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书项下 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排除将 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8、本协议书各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议书或本协 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根据规定各自承担。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 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 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资金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来源合法,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 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香山股份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 本报告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0760-23320821 联系传真:0760-88266385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六)》的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庄立波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六)》的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亮潮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六) 基本情况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中山 公司 股票简称 香山股份 股票代码 002870 信息披露义务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 庄立波、钱亮潮 庙街道*****,浙江省宁波 名称 通讯地址 市鄞州区中河街道*****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 份 有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是 □ 是否为上市公 司 是否为上市公司 否 ■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因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披露前拥有权 益 持股数量: 0股 的股份数量及 占 持股比例: 0% 上市公司已发 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庄立波持股数量:6,364,000股,持股比例5.75%; 拥有权益的股 份 钱亮潮持股数量:5,534,025股,持股比例5.00%; 数量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数量:11,898,025股股份,持股比例10.7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在未来 12 个月增减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是否拟于未来 12 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个月内继续增持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在此前6个月是否 是 □ 在二级市场买 卖 否 ■ 该上市公司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六)》附 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庄立波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六)》附 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亮潮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庄立波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钱亮潮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