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香山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广东香
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6 号),
核准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香山股份”)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 33,201,000 股新股。公司以询价方式最终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1,405,63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03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599,999,977.08 元,扣除保荐承销机构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人
民币(不含税)10,944,852.7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9,055,124.31 元。
2022 年 4 月 18 日募集资金净额已划拨至公司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华兴验字[2022]2100929006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
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运营平台开发项目”和“目的地
充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
                                    1
  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群英”),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胜群英及中金公司分别与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共同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3150199503600003228   354,495,977.42 新能源汽车充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电设备及运营
宁波均胜群英汽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74902777210555               0.00 平台开发项目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司宁波高新支行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4050178035200003074    57,13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目的地充电站
宁波均胜群英汽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建设项目
                                      387010100100244108             0.00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司宁波海曙支行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补充流动资金
                                    484601200013000683661 18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司中山华桂支行                                          及偿还贷款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中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中甲方为香山股份,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均胜群英及中金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香山股份和
  均胜群英,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上述五份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运营平台开发项目/目的地充电站建设项目/补充流
  动资金及偿还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
  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晨、孙靖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3
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宁波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
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