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5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 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玉昆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2,113,5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7.0288%。 (二)现场投票情况 通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9,052,07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1.996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3,061,47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5.0322%。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6,465,62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2.46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 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 16,465,6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4668%。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 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2,11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465,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2,11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465,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2,11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465,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2,11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465,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62,11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465,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2,11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465,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62,11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465,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的议 案》 同意62,11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465,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议案》 同意62,11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465,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2,11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465,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李晖、赵明清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06G20210340-00003号)。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