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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山股份: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制度(2023年4月)2023-04-17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制度

                      (2023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 2

第三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 ....................... 4

第四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 5

第五章 附   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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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舞弊,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确保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根据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及所有员工的职业
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
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
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侵占、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
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
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1、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2、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3、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
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

                                    2
决策;
    4、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5、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7、偷逃税款;
    8、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应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倡导诚信
正直的企业文化,建立健全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
    (二)公司的反舞弊制度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过
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者局域网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
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涉及的概
念;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所有的员工都必
须清楚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面的责任并自觉
努力提高反舞弊思想水平和技能;
    (三)对新员工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四)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
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并将企业倡导遵
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
会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外部相关方(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股东);
    (五)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公司应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制度。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
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各层级和部门承担本层级及部门的
反舞弊工作并对本层级及部门舞弊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
    (一)管理层在每年年初进行企业风险评估时,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管
理层要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
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这些评估还包括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资产
的盗用和未授权或不恰当的收入或支出,以及对包括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进行
                                    3
舞弊风险的评估。
    (二)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管理层要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
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公司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应
建立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不同的形式:如批准、授权、核查、核对、
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
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建立必要的
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绘制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等,将业务舞弊和
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
用。

    第六条 全体员工应该有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
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接
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留下书面记录并及时向管理层、
审计委员会或和董事会报告。
    审计监察部门应将举报热线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对外公布,对举报
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八条 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
案中。


               第三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


    第九条 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
电话热线、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
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对于其他部门和各层级接收到的涉及舞弊行为的举报,应交由审计监察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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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名举报,审计监察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审计部门及人员)自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总经理;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匿名举报,审计部会同
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报公司总经理。
   控股子公司设有审计监察部门及人员的,具体负责本层级的相关事项的处理。
对涉及到控股子公司有在集团公司层面任职高级人员的举报,控股子公司审计监
察部门和人员应及时报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共同评估。

    第十一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监察部门自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由董事长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审计监察部
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可建议董事会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
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
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审计监察部
门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
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检举人员信息
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实名举报的,审计监察部门部应将舞弊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向
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
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发生舞弊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应提交评估和改进
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公司内控、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复核和再评估,根据情节和
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内控及审计工作领导、或事业部总裁批准。

    第十六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纪
律、和经济责任处分;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党员员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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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舞弊的,除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和司法程序处理外,移交公司党组织依党纪逐级上
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
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投诉举报渠道
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号码:
受理部门:审计监察部
举报电话:0760-88226181
电子邮箱地址: xsia @camry.com.cn
通信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北白沙湾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528403


均胜群英
受理部门:审计部
举报电话:0574-87913806
电子邮箱地址:JQIA@joysonquin.com
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聚贤路 1266 号
邮政编码:3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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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举报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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