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3-19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对部分条款做出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份的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内转让给职工。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事项。 股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其
其他地点。 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网络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当保证股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便利。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的方案;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 司形式的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八)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通过。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0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