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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缆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3-19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对部分条款做出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份的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内转让给职工。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事项。                                     股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其
其他地点。                                 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网络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当保证股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便利。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的方案;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                                   司形式的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八)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通过。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0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