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9层&10层&13层&17层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 则 》) 以 及 其 他相 关 规 章 的 规定 , 北 京 海 润天 睿 律 师 事务 所 ( 以 下 称“ 本 所”)接受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闫 倩倩、王亭亭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 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因新冠疫情防控需 要,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 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 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1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 下午 14:00 在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 223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 开,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俞正元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 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4 名,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 76,955,8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8513%。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 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人 数 16 名, 代 表 股 份 9,282,345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4.806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了相 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1、《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7、《关于同意指定公司办公室员工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3 法律意见书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 为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 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 通知中详细列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 9,282,345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4.806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 票规则要求。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36,4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9%;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 ( 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2、审议《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19,9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88%;反对 1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2%;弃权 0 股 ( 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4 法律意见书 0.0000%。 3、审议《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36,4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9%;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 ( 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4、审议《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36,4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9%;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 ( 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5、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196,4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15%;反对 4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5%;弃权 0 股 ( 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6、审议《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26,4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6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7、审议《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36,4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9%;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 ( 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8、审议《关于<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26,4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63%;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5 法律意见书 股 ( 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9、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26,4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6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10、审议《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26,4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6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11、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36,4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9%;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 ( 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1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36,4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9%;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 ( 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1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36,4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800 股 ( 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21%。 14、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36,4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6 法律意见书 99.9979%;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 ( 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1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38,2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36,4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9%;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 ( 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17、审议《关于同意指定公司办公室员工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6,238,2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闫倩倩: 王亭亭: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