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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缆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08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王羽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以视频结
合现场方式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2023 年 3 月 1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了《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以及登记事项等。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3 年 4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 22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俞涛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7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方式、通知内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名,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77,850,5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314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
股东人数【11】名,代表股份【11,398,5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27】%。

    除上述人员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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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年)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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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邹盛武:



                                        王   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