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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格智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19年2月)2019-02-28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注:独立
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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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人选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需于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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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
即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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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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