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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3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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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2017)华商 CGSS 字第 0005 号-2




致: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龙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永富律师、郑天河律师出席金龙羽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7年12月13日,金龙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提请
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17年12月14日,金龙羽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
登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
时,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三)金龙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在公司7层大
会议室(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上水径吉华路288号)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为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15:00至2017年12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金龙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有水先生
主持,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龙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二)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7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5,00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18%,其中现场
出席会议表决股东及授权代理人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5,000,000股;
网络参与表决股东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0股。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和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推选的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工作。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非独立董事郑有水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
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2)非独立董事郑永汉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
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3)非独立董事夏斓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
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4)非独立董事陆枝才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
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5)非独立董事李四喜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
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6)非独立董事郑焕然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
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独立董事邱创斌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
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2)独立董事陈广见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
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3)独立董事吴爽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
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股东代表监事魏秀兰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
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2)股东代表监事胡少丽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
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4.审议《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

    5.审议《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

    6.审议《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
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高   树




                                       承办律师:

                                                        吴永富




                                       承办律师:

                                                        郑天河




                                                    201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