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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羽:公司对2017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2018-03-24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2017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没有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时认为今后出于公司经营需要的情况下,确需对外及对下属子公
司提供贷款担保时,应当认真考察被担保人的偿还能力,签订能行之有效的反担
保协议,并定期考察被担保人的偿还能力,以避免出现担保风险;对于提供担保
的事项应当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我们同意公司在 2017 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
    二、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提供的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变及其余额表的情况,未发现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已经出
具了专项说明。
    我们认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的情形,经营性应收款符合交易惯例,维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披露。
    三、独立董事对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经过对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的审阅,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形式、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
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
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公司业务记
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对于
各项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以及财务控制制度,
我们提请经理层在今后的运作中继续强化执行力度,以保障公司的合法合规的运
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
整体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通
过《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制定的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2017 年
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90,223,649.59 元,母公司报
表净利润为 153,136,481.97 元。公司合并报表 2017 年度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
配利润 215,399,178.49 元,减去 2017 年已实施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股利
40,000,000.00 元及本期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15,313,648.20 元,2017 年合并报
表可供分配利润为 350,309,179.88 元;母公司 2017 年度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
配利润 158,639,959.96 元,减去 2017 年已实施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股利
40,000,000.00 元及本期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15,313,648.20 元,2017 年母公司
可供分配利润为 256,462,793.73 元。
       根据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考虑到股东利益及公
司长远发展需求,公司拟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25,000,000 股为基数,
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税),共拟派
发现金股利 42,500,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存在超额或不
足分配的情形。我们作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通过
本利润分配预案。
       五、独立董事对全资子公司出租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获取了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电缆实业”)与旭东环保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环保”)
交易及相关关联方的资料,并获取了公司与非关联方惠州市恒盛通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恒盛通”)的类似交易资料。基于独立的立场认为(1)该租
赁厂房原为电缆实业拟生产填充绳而建,不适于公司电线电缆生产;(2)该交
易价格公允,与非关联方恒盛通租赁同类厂房价格不存在差异;(3)过往租赁
过程中旭东环保不存在拖欠租金的情形。因此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租赁交易在价格公允的情况下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符合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董事会表决该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并获得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通过该议
案并实施该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对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了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资料及内部审计报告,并
与审计机构就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沟通,查阅了公司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披露情况,逐一对比了审计机构出具的《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及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基于独立的立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的实际情况与披露的存放及使用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我们同意董事会通过《金
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七、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
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更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公司财
务信息,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 2017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广见


                       独立董事:邱创斌


                       独立董事: 吴   爽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