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核查意见2018-03-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金龙羽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
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金龙羽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对相关业务和报表格式,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
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30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编制的 2017 年度报表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
处置收益”。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期相关科目进行重分类列报,同时重分类调
整比较会计报表的列示,对资产总额和净利润无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
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
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决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履行情况
2018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定期)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根据《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龙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政策变更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郭春江 李佳佳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