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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羽:《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2018-03-24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
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名并实行累积投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选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选举二名以上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    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主选举产生,不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        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序为:                                3 %的股东可以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     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    1 %的股东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
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的股东可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以推荐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
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
案;                                  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
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    职责。
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
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    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全部兼职情况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或者监事的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
是否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
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
及基本情况。
    (四)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2、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3、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
所规定的情形;
        4、是否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关联关系;
        5、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6、是否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投票程序: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
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或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
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二)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
董事、监事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如
下: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
票数。
      (三)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为: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
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
举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
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
会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四)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
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
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
和弃权票;
      2、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
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
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
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
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5、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
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
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五)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
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
                                    事人选。
                                             四、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候选
                                    人确认当选的条件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
                                    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
                                    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
                                    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
                                           (三)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
                                    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
                                    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
                                    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
                                    少于应选董事、监事的,应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
                                    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
                                    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
                                    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
                                    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
                                    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除前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