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18-07-11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我们作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研究公司提交的《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
构的议案》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审慎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
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
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管理
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
日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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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
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
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7、公司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并同意将《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行业
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各项审
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谨慎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
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公司拟
支付的审计费用合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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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之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陈广见:
独立董事:吴 爽:
独立董事:邱创斌: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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