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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羽: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2018-09-07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
                                核查意见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第
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鉴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 万股,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上述调整符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48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48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根据《管理办法》、《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会以 2018 年
9 月 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 年 9 月 7 日